在项目实施期间解决争议的常设或临时委员会。
争议委员会是指为复杂的建设工程、基础设施或工程项目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常设或临时委员会,在项目实施期间提供争议解决支持。
争议委员会分为若干类型:争议审查委员会(DRB)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;争议裁决委员会(DAB)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;综合争议委员会(CDB)则兼具上述两种职能。
CACAP 提供争议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指定服务。名册成员包括建设工程法律、工程技术、工程造价(工料测量)、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。
当合同各方请求协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时,CACAP 的争议委员会成员指定程序即告开始。申请应载明项目详情、所需专业能力、所需委员会成员人数,并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。
本中心审阅其名册,以确定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面具备适当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人选。对于三人委员会,通常由合同各方各提名一名成员,再由该两名成员共同选定一名中立的主席;或者,CACAP 可在获授权时直接指定委员会成员。
本中心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。本中心向合同各方推荐合适人选,供其考虑并达成一致;或在获授权时直接指定委员会成员。
指定完成后,本中心出具正式确认书,由争议委员会成员负责在项目期间提供争议解决支持。委员会在项目开工时及约定的间隔期与合同各方会面,并在项目实施期间处理各方提交的争议。
有关委员会运作的一切程序事项,均依照项目合同及任何已约定的争议委员会程序处理。委员会审议各方提交的争议,并作出建议(DRB)或具有约束力的决定(DAB 或 CDB)。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有助于各方在项目期间及时解决争议,减少启动正式争议解决程序的需要。
本中心不管理争议委员会程序,亦不参与争议的实体事项。除需履行进一步的指定职能外,本中心的参与在指定完成时即告结束。